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科学研究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公司整体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奖励的范畴是在科技处登记备案的获奖成果、专利、著作、论文等科研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科研成果必须以永利集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奖者必须是公司在职职工和受聘人员。
第四条 所有奖励由成果负责人根据贡献大小进行再分配。
第二章 获奖成果奖励
第五条 获得国家、省(部)、市(厅)科研成果奖,学校给予配套奖励。
第六条 科技类成果获奖配套奖励标准如下: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200万元;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150万元;一等奖80万元,二等奖50万元;
(三)省(部)级奖励,按实际获得奖金同等额度配套;
(四)市(厅)级奖励,按实际获得奖金的50%配套。
第七条 人文社科类成果获奖配套奖励标准如下:
(一)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0万元;
(二)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鉴定为“优秀”等级的项目成果,或被推荐刊载于《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要报》的成果,每项1万元;
(三)省(部)级奖励,按实际奖金的同等金额配套;
(四)市(厅)级奖励,按实际奖金额的50%配套。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及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组织评奖的奖项为国家级奖,其他各部委颁发的奖项为部级奖;各省科技厅及各省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组织评奖的奖项为省级奖,其他各厅级机关颁发的奖项均为厅级奖;各地级市科技局组织评奖的奖项为市级奖,其他地级市各局级机关颁发的奖项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九条 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认可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和王力语言学奖、孙冶方经济科学奖、金岳霖学术奖、吴玉章奖、胡绳青年学术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等著名民间奖视同省部级奖,由科技处根据颁奖文件认定。
第十条 同一成果获得多渠道奖励者,按其所获最高等级奖进行奖励。已获学校配套奖励的成果,再获高一级部门奖励者,只补发差额部分奖金。
第十一条 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其核心内容相同或相似,视为同一成果。
第三章 著作、论文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的著作、论文公司必须是第一完成单位。已获得公司出版资助的著作不再奖励。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方面的学术论文,奖励标准如下:
(一)在国际学术权威杂志《Nature》(英国)或《Science》(美国)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万元;
(二)被SCIE(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且该期刊属于当年JCR期刊大类分区1区的,每篇奖励2万元;
(三)被SCIE(科学引文索引)收录且该期刊属于当年JCR期刊大类分区2区的,每篇奖励1.5万元;
(四)被SCIE(科学引文索引)收录且该期刊属于当年JCR期刊大类分区3区的,每篇奖励1万元;
(五)被SCIE(科学引文索引)收录且该期刊属于当年JCR期刊大类分区4区的,每篇奖励5000元;
(六)被SCIE(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但所发表的期刊未能在JCR分区中查到的,每篇奖励3000元;
(七)被EI Compendex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EI Page One的不在奖励范围;
(八)被CPCI(科技会议录索引,即原ISTP)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九)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500元;
(十)JCR期刊大类分区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分区情况为准,科技处每年对校内公布。
第十四条 科技类著作标准如下:
(一)专著每万字奖励300元;
(二)编著、译著每万字奖励100元;
(三)图片为主的图谱类著作,按编著计算,16开或A4的每个版面按800字计,32开或A5的每个版面按400字计。
第十五条 人文社科方面的学术论文奖励标准如下:
(一)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二)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或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每篇奖励8000元;
(三)发表在CSSCI(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期刊,且该期刊属于CSSCI分区1区的,每篇奖励5000元;
(四)发表在CSSCI(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期刊,且该期刊属于CSSCI分区2区的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每篇奖励3000元;
(五)发表在CSSCI(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期刊,且该期刊属于CSSCI分区3区的,每篇奖励2000元;
(六)发表在CSSCI(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期刊,且该期刊属于CSSCI分区4区的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每篇奖励1000元;
(七)ISSH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检索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八)在CSSCIE(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扩展版来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元。
第十六条 CSSCI(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期刊目录以该论文发表的期间,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当期所公布的CSSCI期刊目录为准,由科技处每年根据分区原则对其进行分区并在科技处网页公布。
第十七条 公司学生发表的学术论文,导师是通讯作者的,则按标准奖励导师。
第十八条 同一论文被多个检索收录的,按其应享受的最高奖励标准奖励,已发放奖励的,只补发差额部分奖金。
第十九条 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非发表的成果,被政府及有关机关部门采纳,且提供有效证明(采纳证明的公章必须为采纳单位的公章,即各部委公章、省政府公章、市政府公章和厅机关公章,而非单位部门公章),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被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采纳或得到国家领导人重要批示的研究报告或咨询报告,每篇奖励5000元;
(二)被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采纳的、或得到省领导重要批示的研究报告或咨询报告,每篇奖励3000元;
(三)被地级市(厅)政府采纳的,每篇奖励1000元。
第二十条 人文社科类著作标准如下:
(一)学术专著每万字奖励150元;
(二)编著、译著每万字奖励80元;
(三)以图片为主的美术、摄影作品、图谱类图书等按编著标准计算,16开或A4的每个版面按800字计,32开或A5的每个版面按400字计。
第二十一条 论文集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二十二条 在《人民日报》或《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文章,字数在1000字以上的,每篇奖励3000元。
第二十三条 人文社科学术论文被SCIE、EI、CPCI三大索引收录的,可参照科技的论文奖励标准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章 知识产权奖励
第二十四条 凡公司职工的授权专利、获奖专利、计算机软件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获登记、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省级专利金奖、省级专利优秀奖的按实际获得奖金同等额度配套。已得到专利授权奖励的,之后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只补给差额。
(二)发明专利每项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2000元;
(三)计算机软件登记著作权每项2000元;
(四)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设计每项5000元;
(五)获植物新品种保护登记每项5000元;
(六)申请涉外专利的,每取得一个国家的专利权奖励5000元;
(七)制定的国家标准每项3000元;
(八)制定的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每项1000元。
第五章 核发程序
第二十五条 所有奖励由申报人自行申报,科技处负责审核。各学院在每年底将本院教学科研人员符合奖励办法的获奖成果证书、专利证书、研究报告或咨询建议、论文检索证明等相关材料归类汇总后报学校科技处。各成果奖励原则上当年年底前必须报送科技处,确实有特殊情况的,可在次年补报,超过一年未申报者不再配套奖励。
第二十六条 科技处对材料的原件进行审核、汇总,将奖励名单和奖励额度呈报分管科研的学校领导审批。审批后的奖励名单和奖励额度由科技处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公示期结束后,各获奖负责人再根据各自团队(课题组)情况进行分配,将分配名单报科技处审核。
第二十八条 如发现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弄虚作假者,经核实将撤销其奖励资格,追回颁发的奖金,并予全校通报批评和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办法未提到且对学校有突出或重大贡献的科研情况,可由科技处提出方案,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并获得半数委员通过的,报校领导审议后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湛江海洋大学科技奖励办法》(见湛海大[2004]59号文件)同时废止。